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问题。
教师的行政记过处分,可以由学校或者主管学校的教育局做出处分决定。由学校做出的,需要到上级教育局进行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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