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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