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是自出生开始就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36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由此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因民事主体存在时间而变化。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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