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ogan 专业知识问答平台!
佰学网 >教育 > 教育精选 > 香港行政长官是什么级别

香港行政长官是什么级别

原创 2022-09-29 22:12:51

是正省部长级。省长是省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首长,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级别(省部级正职)。港澳地区称为特区行政长官(或“特首”),行政级别与内地省长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英语: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

2021年10月22日,香港特区政府刊宪公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将于2022年3月27日举行。[16]

基本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香港特首在国家主席监誓下宣誓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1]

香港国安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报告;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长官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14]

参选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4]

产生办法

主词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林郑月娥接受国务院总理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

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由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基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参考文献:[1]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2004年4月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法定程序。[7]

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法进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12年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12]

2009年11月18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2012年政改方案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2010年2月19日,咨询工作结束。[11]

2010年6月2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以超过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票赞成,通过了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订议案。[10]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批准之日生效。[8] [9]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我们:xiehuiyue@offerco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