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约定实际是明确了“保险事故发生”的含义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且对第三者应付赔偿责任。
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理论与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侵权之日说,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实施侵权之日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第二种观点为赔偿请求说,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第三者或者第三者的相关权利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日。
第三种观点为责任确定说,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是指保险人的责任确定之日。对责任的确定,又有两种观点:一是主管部门的责任书认定书(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日即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二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经过生效判决确定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第四种观点为实际赔偿说,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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