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或者取得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8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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