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营业法人的成立日期。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续展注册,于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6 个月的宽展期,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5、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
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二章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 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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