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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