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复审: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决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告知: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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