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发布《上海市2026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意见》(沪职考〔2026〕36号),对考试中认定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公告。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公告面向在上海市2026年度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中被认定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处理依据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的相关条款。
如果考生对自己的考试行为是否被认定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公告公布的电话先行确认,再决定是否准备申辩材料。
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院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电话:021-96999001。
这里有两点容易忽略:一是时限以公告发布之日为起点计算,且公告写明的是“2个工作日”,安排材料时不宜按自然日估算;二是申辩需要提交书面材料,仅电话沟通并不等同于完成陈述申辩程序。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陈述申辩期满后,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经复核无误的,考试院将根据人社部令第31号作出正式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按照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也就是说,处理决定书走的是邮寄送达,送达地址取自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考生可以回顾一下报名阶段填写的地址是否仍能正常收件,避免因地址问题影响文书接收。
公告还明确,对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处理。这部分情形与本次公告的处理程序并行,考生在关注拟处理意见的同时,也需留意后续可能发布的考试信息。
问:对拟处理意见没有异议,还需要提交材料吗?
公告针对的是有异议、需要陈述申辩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问:申辩可以只打电话说明吗?
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电话为咨询联系方式。
问:处理决定书如何送达?
按考生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问:处理依据是哪份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涉及申辩的考生,重点核对两件事:材料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是否仍可正常收件。
温馨提示:考试政策持续调整,本站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务必以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