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如下:
第1条为加强对企业合同的专用章管理,规范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等。
第3条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综合管理部统一印制,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4条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企业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总裁等)签章,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5条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务部核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第6条业务经办人代表企业与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需填写“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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