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你说得很诚恳,而且家庭情况确实值得同情,本律师认真地看了你的一系列材料。现根据材料体现的事实依法发表一下意见,供你参考: 1、7000元的债务应该是毕庶日的个人债务,毕庶诰等人没有义务为其还债。所以法官认为毕庶诰以自己的房屋作价600元卖给毕庶日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2、大量的证据证实了一个铁的事实:房屋是毕庶诰的,土地使用证是毕庶汉错登在毕庶日名下的,实际上应该是毕庶诰的。 3、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 4、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5、二审法院如果顾及到维护一审法院的形象和威信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话,建议你申诉到底。 6、只要你坚持到底,法律会还你公正,你一定会胜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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