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支票,背书人不签章,支票是无效的。
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连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比如有伪造签章等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付款。
扩展资料:
上述所引《票据法》第31条第2款在定义第1款所称“背书连续”即为背书形式连续时,对何谓“形式连续”作了一个限制性的表述,其立法原意自然为使形式连续的涵义显得较为清晰。
限制性定义在增加内涵的同时,也缩小了概念的外延,从而使法律规则显得严苛。而就规则的适用而言,形式连续的构件增多,认定为背书形式连续也就不易;实务中,付款人对形式不连续背书的抗辩理由就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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