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组织团伙的。
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4、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5、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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