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设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只能把质量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把质量目标(如“确保市优”、争创“扬子杯”等)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但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设置质量目标及相应的奖罚措施。同时,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其评价因素一般不得设置主观分。
复杂工程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无论是书面答辩还是口头答辩,必须采用“暗标”法进行评审。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环节监管,包括切实加强对评标区的管理、增加远程异地评标副场数量、加强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管、合理确定评委抽取通知时间等具体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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