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中表明(2008试行版):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也就是说理论上是行不通的,法律不允许的。但是除了非施工方及项目负责人等客观因素之外的,在试行办法中进行了完善的补充。那对于《管理办法》豁免之外的负责人轧项目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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