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银子”指的是地方官从百姓那儿征税征费,会收到大量的散碎银子,这些银子经熔化后铸成大锭时,会产生一些损耗,叫火耗。火耗是要加到百姓头上的。开始时加收火耗还遮遮掩掩,后来也就是在明中叶——吴承恩生活的那个时代稍前,朝廷明文规定在赋税之外另收火耗,使之合法化。
“火耗”归公就是规范“火耗”的征收,并作为财政收入上交国库。政府规定“火耗”附加税一般为正税的10%-15%,最高不超过20%,官员要全部上交,不得私自截流。这种“火耗”的收入一部分用于财政支出,另一部分则作为各级官员的养廉银。
据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000-20000两,巡抚10000-15000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259两,同知400-160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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