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合同法》已经废止。
二、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不是指合同标的额,而是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案例;甲乙合同标的额2000万,约定违约金超0%,造成损失50万(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甲方违约,乙申请支付约定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依法判决;
一、甲因违约向乙赔偿造成损失50万;
二、甲向乙支付约定违约金造成损失(50万)的百分之三十为15万。
三、甲乙双方合同继续履行。
《民法典》未对违约金上下限作出具体规定,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做出民法典合同编“副本”(合同编司法解释)很快。©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我们:xiehuiyue@offerco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