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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地下室贵重物品损失管理制度谁负责人

原创 2022-03-07 14:39:13
业主地下室贵重物品损失管理制度谁负责人:使用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物权法》及相关.. 精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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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地下室贵重物品损失管理制度谁负责人:使用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

《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

(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

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但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故为业主取得的仍然为债权上的权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难取得真正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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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百学网

刘老师

刘老师

中国人大教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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