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核心考点
灭火器是一种最常见的消防设施,知识点也是出题老师比较青睐的,技术实务和综合能力每年的占分在10分左右。考生们一定要熟练掌握。
一、灭火器维修
(一)送修
报修条件与维修年限: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
2、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①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②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3、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4、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检验合格,维修机构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铭牌标志。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清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二)维修
维修程序及技术要求:
1、拆卸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方可拆卸器头或者阀门。
2、灭火剂回收处理。
干粉灭火剂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①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剩余灭火剂不得用于再充装。
②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出的灭火剂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且无外来杂质的,可用于再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按照前款的要求回收储存。
③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用于回收再利用时,经对其纯度和含水率进行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产品技术标准的,可用于再充装。
3、水压试验。
灭火器再充装前,维修机构必须逐具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的零部件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还要逐具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①试验压力。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②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
4、更换零部件。
①对具有缺陷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
②灭火器的密封片、密封圈、密封垫等密封零件,水基型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等零部件,每次维修均须更换。
5、再充装。
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充装。灭火器再充装时,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再充装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①再充装前,对经水压试验合格、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
②再充装的灭火剂要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采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再充装时,灭火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再充装。
③灭火剂的充装采用专用灌装设备。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并做好记录。
④ ABC干粉、BC干粉灌装设备分别独立使用,充装场地完全独立分隔,以确保不同种类干粉不相互混合、不交叉污染。
⑤储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驱动气体充压不得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不得高于-55℃。
⑥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储气瓶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者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己充装的储气瓶进行更换。
6、维修记录。
①维修机构需要对维修过的灭火器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②灭火器维修/报废记录与维修前的灭火器信息记录合并建档,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 年。
二、灭火器报废
(一)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四种情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3、使用中出现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4、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①酸碱型灭火器。
②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③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④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⑤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①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②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③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①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②筒体或者气瓶被火烧过。③筒体或者气瓶有严重变形。④筒体或者气瓶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或者气瓶总面积的1/3。⑤筒体或者气瓶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⑥筒体或者气瓶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⑦筒体或者气瓶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⑧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⑨筒体或者气瓶的连接螺纹有损伤。⑩筒体或者气瓶水压试验不符合水压试验的要求。⑪灭火器产品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⑫灭火器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的。
(二)回收处置
经灭火器用户同意,对报废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其使用功能,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报废处置。
灭火器报废后,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灭火器报废处置后,维修机构要将报废处置过程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报废记录整理后与到维修记录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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