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卫生、预防、保健单位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但是在基层的乡镇、村等偏远地区的卫生单位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健康需求与卫生情况,独立从事一般性的执业活动。
从使用范围上来讲,执业助理医师证与执业医师证是相同的,都是全国通用的。只不过助理医师的独立行医行为是受限的,不管是从政策上的规定上还是从实际的情况上来讲,助理医师都不能在城市或较为发达的地区独立行医,只能选择在偏远的基层与卫生条件欠发达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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