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资性房地产开始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两个前提条件下可以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但若开始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则不可以再转为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即成本模式可以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但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因为有些企业会利用计量模式的转换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转换模式上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限制。
成本模式减值
会计利润:在成本模式下,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也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
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企业,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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