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居委会不属于政府机构,属于地方自治机构,因此村委会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般是没有编制的。
居委会工作人员不由财政支付工资,职务收入由工作人员自己决定和支付,大部分地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基本上没有额外收入,自身收入主要以自己经营、务工务农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社区建设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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