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高级会计师的评定办法: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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