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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原创 2025-06-30 10:24:20 次阅读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应视为政府补助。企业收到返还金时,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拆迁补偿支出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补偿的税务处理

在当前的土地招拍挂制度下,开发商往往需要先期介入拆迁工作,而政府则以“生地”形式进行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会将部分资金返还给开发商,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此类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100亩土地,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相应金额。根据协议,政府将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方式补助企业3000万元,用于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该企业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1000万元用于拆迁费用,2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企业实际支付给动迁户的补偿款为1500万元。税务处理如下: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企业在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以及代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应按照“建筑业”和“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具体来说,企业取得的1000万元劳务收入,应缴纳30万元营业税。而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部分,即500万元(2000-1500),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500万元*5%)。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取得的1000万元劳务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部分,也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取得的3000万元返还款中,属于提供劳务和代理服务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部分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企业应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以上内容由施老师提供,旨在帮助理解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补偿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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