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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告诉你,房产抵押登记对债权人有利,而且用房产抵押就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一、首先看抵押权的效力
以房产做抵押,抵押权有效,债权人的权益就会获得更有效的保障;抵押权无效,债权人以房产做抵押保障债权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第(一)项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就是题主所说的“房产”。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房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以房产做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就不会设立,也即债权人不享有抵押权。
债权人对用以抵押的房产不享有抵押权,那用房产做抵押就没有法律意义了。
二、抵押权有效时,抵押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相反,如果房产抵押权未经登记而无效,那么房产抵押人转让房产的,就不受此限制;
2、《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根据本条规定,房屋抵押人的房产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为此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债权人在其原有的债权请求权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物权请求权,这样,债权人就享有双重请求权,债权可以得到进一步保障。
而对于以房产为抵押物的请求权,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有从抵押房产的买价中优先实现其权利,即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顺序为:多个债权人对抵押房产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人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简单说,已经抵押登记的房产,房产抵押人要保证抵押房产的价值不受贬损;债务进行清偿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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