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参保人员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得申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后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应提供转出地为其出具的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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