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警察——内地警察(不含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和公安现役部队人员);2、保安局警务处处长——省公安厅厅长(副部级);3、警务副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正厅级);4、高级助理副处长——省总队总队长(正厅级)。
1、助理副处长——省总队副总队长(副厅级);
2、总警司——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副省级市公安局长为正厅级);
3、高级警司——县公安局局长(副处级);
4、警司——县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局支队支队长(正科级);
5、总督察——县公安局大队大队长(副科级);
6、高级督察——中队长、派出所所长(股级,股所级为事实存在,但不是法定的公务员职务);
7、督察——副中队长、派出所所长(理论上为事实存在,但不是法定公务员职务的副股级);
8、见习督察——副中队长、派出所所长(理论上为事实存在,但不是法定公务员职务的副股级;
9、警署警长——主任科员;
10、警长——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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