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家庭教育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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