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
1、主客观统一性
(1)二人以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还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
(2)共同故意(意思交互)。
(3)共同行为。各行为之间在客观上具有“共同性”。
“共谋”也属于共同行为,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2、共同犯罪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1)各共犯人应该对整体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不是共同犯罪,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负责。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查不清而有多种可能性,则选择最利于行为人的那种给其行为定性(事实存疑才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3、共同故意的时间。中途加进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完全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成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2、部分犯罪共同说。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3、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1、成立标准
①各行为人的“客观上的不法行为”是共同的,“人格独立”。
②各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的意义能够基本了解。
(四)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是情况下,犯罪不能认为是各行为“共同”的杰作,而是利用者(支配者、操控者)的杰作。
(五)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外: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承包人、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同时犯(不同心)不成立共同犯罪
3、实行过限(共犯过剩)
①非重合性过限,指预谋的犯罪(盗窃罪)与过限行为构成的犯罪(强奸罪)之间不具有重合性。
②重合性过限(结果加重犯),A(故意伤害罪)——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间接正犯原则上不构成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中需要重点掌握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的认定中的成立标准、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考情: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所考查的核心问题是,各行为人“共同”到什么程度,才需要对整体(共同)的结果才承担责任,考试中常会给出一个未成年和一个成年人的案例,判断是否是共犯、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客观题考试中考查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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