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是属于国企的,归县政府和上级供销社双层领导。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性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
县级供销社不是事业单位,是属于政府部门,归县政府和上级供销社双层领导。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有11家出资企业、16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5家主管社团。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缩写ICA)的成员。
拓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2.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3.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5.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6.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7.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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