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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国内超过70家影视传媒机构及500余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
稍早的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联合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芒果TV、咪咕视频等5家视频平台和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视、慈文传媒等53家影视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而23日的联合倡议书,又增加了包括李冰冰、赵丽颖、杨幂、黄轩、张若昀、杨颖、迪丽热巴等500多名个人签名参加。业界一个月内两次大规模针对短视频侵权行为集体发声,足见扭转和改变现状的诉求之迫切。
从联合倡议书的内容看,指向性比之前的《联合声明》更加明确,包括倡导短视频平台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通过关键词、视频指纹对比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的上传;即日起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清理自身账号内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同时还针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出即日起未经授权,不随意发布影视作品内容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路透视频等等。总之,所倡之事,皆是提醒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
【热点分析】
1. 背景
长期代理文娱行业知识版权案件业务的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称。短视频侵权主要包括创作者侵权及传播平台侵权两种方式。创作者通常有这五种直接侵权方式:“秒盗”,即整个短视频被完整搬运转发到平台,这些短视频包括影视剧片花、花絮、片尾曲以及一些网红知识产权(IP)短视频等;“长拆短”,即将热门影视剧等长视频裁剪做成数个短视频,上传至平台;“画中画”,删除原作品片头片尾,将核心画面直接裁剪或组装成新的小视频传播;“二次创作”,未经许可对影视经典等长视频或者短视频二次创作,形成一个“新”的短视频;“微加工转发”,将原短视频进行了删除片头片尾,商标(logo)被打上马赛克,画面缩放等小改动,上传至平台传播。伪装自媒体 平台利用算法侵权。在短视频平台侵权方面,属于直接侵权的有:平台方直接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侵权短视频,由第三方机构使用其在平台注册的账号将侵权短视频上传至平台;平台内部人员自己注册了大量自媒体账号,平台方伪装成自媒体,分类上传,并且通过算法推荐给用户,滥用“避风港原则”逃避责任。
2. 影响
(1)对投资人及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影视作品的创作势必会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利益。短视频对于影视剧作品切片,分段,导致一部分利益流入到短视频个人及平台手中,对投资人及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极大。
(2)短视频对作品存在恶搞、歪曲的嫌疑,与作品本身反映或传播的价值观不符。部分短视频为了吸引观众眼球,对群众喜爱的影视作品恶搞、歪曲,与作者本身所要传达的理念和价值观不符,影响作品和作者的声誉。
(3)对于全社会版权及著作保护意识氛围的形成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知识的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走进了知识付费的时代。短视频侵权盗版和社会版权及著作的保护氛围的形成产生了冲突,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原因
(1)短视频博主著作权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部分短视频博主在进行所谓二次创作的时候,并没有意识到存在盗版侵权的行为,版权意识薄弱;也有部分只是知道存在版权法,但是二次创作是否存在侵权,侵权如何界定还不清楚。
(2)侵权监控流程、审查人员配备压力大,侵权界定流程复杂。自媒体基数庞大,具有版权的平台和单位无法做到全天候、全覆盖监控。尤其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物力人力及相关的费用较高,有时候面临的问题是赔偿费用不及追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3)新兴事物出现后,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了盲点。随着全社会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催生了如短视频、直播等新的视听作品传播媒介,新兴事物的出现为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原有的法律法规无法裁定监管的问题。
(4)平台放任博主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通过算法鼓励这种行为,以获得流量。某些短视频平台方推出各种培养计划,鼓励、诱导注册用户上传侵权短视频,平台再通过算法主动推荐给网民。
4.措施
(1)普法先行,在全社会普及相关法律,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呈现形式,将《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条文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普及,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2)划清责任边界,区分责任主体。短视频平台作为承载媒介,本就有义务和责任肩负起侵权监管的工作。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于短视频侵权的行为设定标准,划清责任边界,区分责任主体,建章立制,通过制度约束短视频博主及平台,让侵权行为从源头上得到管控。
(3)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侵权行为更加地有法可依。正如在6月1日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提到,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比如,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关联损失金额或正常的市场授权费用标准,那么可以基于该标准主张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完全有机会通过维权获利。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仍通过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可以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
【知识运用】
目前,某些短视频平台上剪切原有影视剧作品,甚至还有对影视剧作品以“恶搞”形式进行“二次创作”。国内超过70家影视传媒机构及500余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请谈谈你的看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为了向社会大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你单位拟组织一场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请问你如何组织?
1.【评分要点】
(1)对于这一现象有正确的认识,合理分析其背景或本质。比如:存在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等。
(2)能够准确阐明出现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和产生的具体原因。比如对投资人及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短视频对作品存在恶搞、歪曲的嫌疑,与作品本身反映或传播的价值观不符;对于全社会版权及著作保护意识氛围的形成造成了不利的影响。短视频博主著作权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侵权监控流程、审查人员配备压力大,侵权界定流程复杂;新兴事物出现后,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了盲点;平台放任博主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通过算法鼓励这种行为,以获得流量等。
(3)能够提出针对性对策。比如:普法先行,在全社会普及相关法律,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划清责任边界,区分责任主体;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侵权行为更加地有法可依。
2.【评分要点】
(1)根据工作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方案。
(2)合理调配、安置人、财、物等资源,计划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
(3)按计划执行的能力,执行过程中的变通能力。
(4)善于总结反思,更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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