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规定如下: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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