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三、根据《民法通则》117条的相关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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