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规定不允许证书注册的情形包括: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1年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自达到20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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