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中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2016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中规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由此可见,具有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相互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与不具有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
与此同时,鉴于装配式建筑独特的工程总承包需求,2017年,住建部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中明确规定:”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具体的设计、施工任务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我们:xiehuiyue@offerco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