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
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法院于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不能获得裁判的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这时,法院应进行法律漏洞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
换言之,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同时,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亦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基础,不得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无论何种学说如果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不得谓为妥当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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