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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规定,因此政府摊派的绿化费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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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中国人大教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