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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押物不可以被质权人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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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师
中国人大教育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