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权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等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起着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党秉持坚持并完善的态度,不断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夯实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对于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我们党改变了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做法,支持它们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我们党改变了随意介入个案的做法,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建立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事实充分证明,正是由于发挥了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为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无疑,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要靠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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