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己写的遗嘱应当为自书遗嘱,是老人对其遗产所作的个人处分,并在其死后发生效力。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签名,注明年、月、日。
(3)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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