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次考试违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于此类违纪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此类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考试开始后,未按要求将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图表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及答题纸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6、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两次(含)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7、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学生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4、销毁有作弊嫌疑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相互核对试卷的。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7、其他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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