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属于行政部门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共有七大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发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我国建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颁布建筑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当然,建筑法中有对建筑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对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的规制维护,涉及一些刑事条款,规定了诉讼上的一些环节。但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因此,《建筑法》应当属于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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