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保补偿按文件执行:签订合同起,为半年一次缴,计算到解聘。
按相关规定,农民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后单位只能对其补偿,而不能补缴。
原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险发(1999)99号文件《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同时第22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2001年出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亦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保险,只能对其补偿,而不能补缴。因此农民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时刻监督单位及时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以免重蹈高女士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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