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冠冠华苑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具体内容如下:
主合同第十六条交接手续“(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3)种方式处理:……(3)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维修,维修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得以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合同中买卖双方权责不对等,显失公平
合同中卖方违约责任:
主合同第十四条逾期交房责任 1-(1)中规定“卖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主合同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2%,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主合同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二)转移登记“2、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2%,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合同中买房违约责任:
附件十补充协议十二条产权抵押登记中规定“买受人未按期办理抵押登记的……,按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首先,逾期交房万分之壹每日的违约金畸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逾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理应包括:占用购房款的资金逾期占用的利息损失+逾期交房期间租房产生的租金,按一套170万的两居室房屋计算,损失包括:1700000X5.4%/365(利息损失)+3000/30(房租损失)=351.5元,即违约金至少应为万分之贰每日才合理。
其次,合同中卖方的违约金均为万分之壹每日,且部分还设有违约金上限;而买方的违约金为万分之五每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以上关于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
1. 房屋交房标准关键数据未作约定:
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中“2保温材料-(1)外墙保温: X ”;“2-(2) 内墙保温: X ”;“7-门窗-(1)外窗结构尺寸为: X ”;“7-门窗-(2)开启方式为: X ”;“10-阳台: X ”。
按照合同说明第六条,“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个部位打X”。以上部位显然既不属于实际情况未发生(难道没有保温没有门窗和阳台?)也不应当属于不做约定的范畴。合同中应参照购房手册等前期宣传资料予以明确。
1. 第二十二条产权登记,初始登记(第18页)
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的2%,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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