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养子女没有赡养养父母,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养子女移居国外,有负担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对其继承权应当予以剥夺或部分剥夺,即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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