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
草案明确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草案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士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对有参战经历等情形的退役军人,予以优先安置,体现了鲜明的安置导向。
草案明确,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为拓宽就业渠道,草案要求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草案还规定,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为加大对退役军人的优待和褒扬力度,草案明确了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定政府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役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同时合理确定了优待范围,明确在社会保险、住房、医疗、交通、文化等方面,对退役军人给予相应优待。并规定国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地方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扩展资料:
依照《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
经核查,现存放在灵山县陆屋镇新光社区黄某珍的个人相关档案中没有材料能佐证其经部队批准退伍或复员,其不属于从军队退役的参战人员,而是属于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翻译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享受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待遇。自2007年8月1日起,其开始享受参战民兵生活补助待遇,现仍享受此待遇不变。
参考资料:人民网-立法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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