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秋遇上国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而且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额外支付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月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2200元。
如果一名员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2200元/月。那么,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应领取加班费:2200÷21.75×300%=303.45元;休息日每天加班8小时应领取加班费:2200÷21.75×200%=20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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