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2年9月29日,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组织。[1]
协会宗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下设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内设综合部、业务监管部、考试培训部、信息编辑部
协会章程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2年3月27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Zhe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ZI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年检和撤销的有关事宜;
(三)负责报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四)组织贯彻本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等执业规范,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省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资格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
(四)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八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纪律,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七)完成规定的职业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管理,依照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采取选举、协调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政府委派理事和选举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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