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代课教师的定性问题,只有从事过这一特殊行业的人才能说得清,分得明。可以肯定的说97年之后任教的就是代课教师。
在中国公办学校中教师只有两类,即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也就是说民办教师是相对于公办教师的一个历史概念,是由学校或当地基层组织提名,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任教证书,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农民。
1986年12月1日,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下达《1986年从中小学民办教师过招公办教师专项劳动指标的通知》再次强调“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新民办教师,如果发现擅自吸收的,必须坚决清退,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里应该说国家教委承认的是1986年年底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
招收民办教师的路被堵死,为解决教育发展和清退民办教师后教师的缺口,基层政府积极寻求变通,有返聘被清退了的民办教师,也人为的招收了临时任教人员,并称之为代课教师。这样既满足了教学工作的需求,又没有违犯国家的政策,尤其是老、少、边、山、穷地区,公办教师的流失,财政收入不足,这些代课教师以至长期任教至今,待遇微薄,更不能进人编制,又成了当下教育不能解决的问题。
之前的民办教师,被替代的代课教师都是为我国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年华。尽最大可能的对他们养老达到“既养又补”,让他们安享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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